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推荐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0日至8月24日,公示期间凡对拟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有意见建议,可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
监督电话:0990—6234216
附件: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建议名单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